案情简介
朱某(男)与冯某(女)原系夫妻关系,双方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,2018年登记结婚。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沟通困难,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双方矛盾不断升级,原告冯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,虽未离婚却已分居,夫妻关系名存实亡,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无和好可能,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。
案件受理后
湘潭县法院易俗河法庭工作人员经多方了解,原、被告双方因工作关系确实聚少离多,原告所述的分居时间长达一年多,虽言过其实,但也确为应当考虑的双方夫妻感情受到影响的因素,且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儿女。经法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,最终当场达成协议调解离婚,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房贷,男方同意并当场支付女方经济补偿金6万元。


随着社会的发展,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,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。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,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,即便感情逝去仍能坦诚相待,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。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,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,既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,亦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,促进双方好合好散,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。(文案:符曼琼 谷赞)